联系电话:135-0338-6949
当前位置:曲阳律师服务网> 成功案例> 正文

阜阳中院以“零口供”判处一毒贩无期徒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8-17 点击次数:3176

  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张某振,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又被抓获,虽然他在庭审中全部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近日仍以“零口供”判处贩卖毒品的张某振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其财产8000元。

  现年55岁的被告人张某振系临泉县姜寨镇张楼村人。1987年7月曾因贩卖鸦片罪,被云南临沧县法院判刑10年。但其刑满释放后又故伎重演。2003年7月26日,经同案犯刘某宣介绍,张某振将其持有的55克毒品卖给王某(已判刑)。同年7月28日,王某准备销售时,被临泉缉毒民警查获,张某振逃跑。今年6月15日及7月7日,被告人张某振和刘某宣,先后在阜阳市颍州区、河北容城县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振否认犯罪事实。其辩护人也以张某振与刘某宣曾有矛盾,二人不可能进行毒品交易的理由,认为对张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庭经庭审查明,该案中被告人刘某宣在侦查阶段已有详细供述,且王某能够明确供述张某振家的具体位置和其乳名,二人的供述相互证明了由刘某宣介绍王某去张某振处购买毒品55克的事实。庭审中出庭作证的证人虽能证明近十年前刘与张的亲属间发生过打架的情况,但未能证明刘与张之间直接发生过矛盾,且此证据不足以推翻刘某宣带王某去张某振家购买毒品事实。

  近日,阜阳中院以被告人张某振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案犯刘某宣因有贩毒前科,也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最新动态

联系我们

  • 机构: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5-0338-6949
  • 座机:135-0338-6949
  • 传真:135-0338-6949
  • 地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北行100米路西